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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2010年2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2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州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州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领导,并把公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公路损失赔偿费;

  (四)公路桥梁、隧道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拍卖资金;

  (五)捐赠或其他资金;

  (六)村(居)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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