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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6.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服务。2010年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选择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在全市所有法院立案庭附近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保证公民能够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证,对持证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条件。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办理突发性、群体性、信访涉法涉诉法律援助案件。确保“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畅通,提高咨询接待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设标准化法律援助接待室,设立无障碍通道,方便困难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进行法律咨询。
  7.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8.充分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团体维权工作的衔接;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实法律援助实施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事业进行捐助。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9.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适时制定具体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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