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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国家名牌和省名优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推荐评审范围。
  (五)获得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6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推荐资格。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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