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0]17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2011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变更。各地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目录》中的门槛价指所列项目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包括维修、装修、翻建、绿化、网络等工程项目,进口产品,专用物资,以及政法、农林、广电、教育、卫生、科研等单位采购的特殊货物类项目。2011年,省本级对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协议供货采购,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公务出国国际机票、公务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
(二)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方式办理。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 《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