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
15.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把培育发展微型企业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及时研究解决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微型企业办理各类登记提供有力指导。开辟微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当日核准办结。
16.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开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帮助投资者盘活股权资产、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积极探索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融资条件;积极指导民间资本依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
17.加强对民营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服务。对民营企业参与文化、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或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要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企业完善重组方案、理顺产权关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并购重组依法实施、稳步推进。
七、减轻民营经济发展负担
18.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注册登记事项无关的文件、材料。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的公司类型外,不得在年检中随意扩大私营企业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严禁利用办理登记或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组织;严禁向民营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验资、审计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严禁采取故意刁难、卡压等方式,强迫民营企业通过中介机构代办登记、年检等事务。
19.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对微型企业办理登记、年检,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利用办理登记或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20.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制订完善和公开各类注册登记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和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文本,指导民营企业快速、规范申办注册登记。采取适当形式,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即将到期的民营企业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