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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六、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

  15.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把培育发展微型企业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及时研究解决微型企业注册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微型企业办理各类登记提供有力指导。开辟微型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当日核准办结。

  16.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开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帮助投资者盘活股权资产、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积极探索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融资条件;积极指导民间资本依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

  17.加强对民营企业并购重组的指导服务。对民营企业参与文化、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或通过并购重组进行行业整合、产业升级的,要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企业完善重组方案、理顺产权关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并购重组依法实施、稳步推进。

  七、减轻民营经济发展负担

  18.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外,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注册登记事项无关的文件、材料。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规定的公司类型外,不得在年检中随意扩大私营企业提交审计报告的范围。严禁利用办理登记或年检验照之机,强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各种行业协会、组织;严禁向民营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验资、审计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严禁采取故意刁难、卡压等方式,强迫民营企业通过中介机构代办登记、年检等事务。

  19.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有关收费减免政策。对微型企业办理登记、年检,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利用办理登记或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20.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制订完善和公开各类注册登记申请文书示范文本和章程、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参考文本,指导民营企业快速、规范申办注册登记。采取适当形式,对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即将到期的民营企业进行事前提醒,减少企业过失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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