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宽民营市场主体类型登记条件
7.支持投资者自主选择登记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发展方向,依法自主选择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类型进行注册登记。对符合相应主体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不得干预。
8.支持投资者选择特定的主体类型。引导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服务的机构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进行登记,强化执业责任,规范行业秩序。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类企业依法登记为有限合伙企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放宽民营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9.支持民营企业拓宽业务范围,灵活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以依照企业的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中类中包含有许可审批项目的,可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加注必要的限制语。
10.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新兴行业和领域。投资人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新行业、新项目,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按照企业的申请或行业内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相关经营范围。
11.放宽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要求。除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放宽民营市场主体出资登记条件
12.支持优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因上市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审计账面值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净资产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值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13.支持民间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入股办企业。对投资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14.支持民营企业多形式扩大规模。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支持民营公司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