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渝工商发〔2010〕28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微企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放宽民营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减轻民营经济发展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1.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条件。允许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重庆”或“重庆市”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积极做好受理初审和协助申报工作,鼓励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民营企业使用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放宽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顺序。对市内外知名民营企业投资开办的企业,允许将投资者名称中的“字号”或“字号+行业”置于被投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3.放宽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使用“实业”、“产业发展”、“企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表述所从属的行业,也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属的行业。
4.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登记为企业,原个体经营者作为新登记企业的主要出资人或合伙人的,在不与其他企业重名的情况下,允许新登记的企业使用与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放宽民营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5.简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工业园区(含开发区、保税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6.探索“商务秘书服务”模式,降低创业成本。除从事食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等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行业外,允许若干微型企业注册在同一个办公场所内,由专门的服务机构集中提供文件收发、代账、纳税申报等商务秘书服务。申请人依法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申请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