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0〕4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乡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招牌标识规范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制订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委
市工商局
市城乡建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他地区招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