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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重庆市纳税50强评选办法

  重庆市重点税源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全市财政收入、改善民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反映全市经济和财税发展状况,弘扬依法诚信纳税理念,共建和谐税收环境,市政府决定每年在全市纳税企业中评选和命名“重庆市企业集团纳税50强”、“重庆市独立企业纳税50强”。

  一、评选范围及原则

  (一)评选范围: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全体纳税人,不受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行政隶属关系的限制。其中,企业集团纳税人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市的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企业法人联合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企业集团纳税人汇总在重庆市入库的税款;二是由企业集团纳税人合并成员企业报表并能汇总成员企业在重庆市入库的税款。独立企业纳税人是指注册地在重庆市并在重庆市入库税款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二)评选原则:“重庆市纳税50强”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主要从纳税规模和税法遵从等方面进行考核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主动申报纳税,依法诚信纳税,在纳税人中广泛受到好评。

  (二)年纳税总额较大、社会贡献突出。

  (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质量良好,能准确反映真实的应纳税情况。

  (四)评选年度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无重大社会恶劣影响。

  三、评选方法

  (一)企业纳税统计口径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重庆市内缴入国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除进出口环节税收之外的其他各项税收,年度企业纳税统计口径因税收政策调整而作相应调整。各税种收入不含代其他单位和个人扣缴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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