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六条 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要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设置一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设置2名以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质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学校建立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学校制定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员、食堂从业人员、卫生保健教师岗位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