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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建立进出台帐。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保洁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条 食堂的餐厨垃圾要按照《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并对流向作好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一栏注明‘集体用餐配送’”,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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