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0〕2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彭水自治县学校食堂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当地政府属地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
第四条 食堂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并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处理区、餐饮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