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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焦政文〔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作用。管委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管委会要履行好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设立银行专户;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和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等事宜。
  二、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时向省监管部门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认真配合开展年度审计;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与财政部门实行网络互联,适时接受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管理中心资金流向、大额支出的动态监管,并按时报送年度收支预算、财务收支报表和管理费用收支报告;要不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积金运作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管理行为。
  管理中心每年至少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及企业界代表、教育界代表、卫生界代表等各界人士共同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听取社会各界对公积金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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