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招标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665号)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海盐县保丰整治性矿区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盐土资发〔2010〕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新设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等2个采矿权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10〕1069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3、矿区范围:矿区范围由11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141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75.8米至-7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4、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5年6个月。
5、生产规模:暂定200万吨/年(约80万立方米/年)。
6、出让资源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10〕87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估算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3939千立方米(10241千吨)。
7、采矿权出让所得的确定及收缴方案:该采矿权应以招标方式实施出让,招标底价不得低于经省厅(浙土资矿评备〔2010〕153号)备案的采矿权评估值;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两次缴清。相关事项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二、出让成交后,你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并按时足额向受让人收取采矿权出让所得。采矿权出让所得必须就地缴入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该采矿权为治理性开采矿山,与一般的商业性矿山不同,你局应加强治理性开采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受让人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开采及施工。
四、本批复有效期与该矿区采矿权评估报告有效期限一致,逾期自行失效。
附件:海盐县保丰矿区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