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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安〔2011〕1号)


各区(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经2010年12月14日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委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
挂牌整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街道,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予以挂牌整治:
  (一)年度内,辖区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街道;
  (二)年度内,原特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2人(含,以下同)的街道,原特区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4人的街道;
  (三)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街道;
  (四)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街道。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含区分局,以下同),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行业予以挂牌整治:
  (一)年度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二)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原特区内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原特区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三)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四)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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