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入园难”的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把学前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编制、社保、国土资源、房管、城建、规划、卫生、税务、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幼儿园的行政许可、执法制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行政许可,颁发办园许可证并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审验,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牵头教育、民政、卫生、物价、工商、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一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郑州市民办幼儿园基本设置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核。
三、健全幼儿园等级评审机制
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修订完善郑州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等级评定标准,对全市幼儿园实行统一的等级评定制度和升等奖励措施。鼓励民办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从2011年起,市政府对通过市一级、市示范、省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的民办幼儿园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