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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三)组织机制。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着力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各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办)要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由德高望重的领导同志和热爱慈善事业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慈善会会长、副会长,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加强慈善机构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制定落实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对其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务部门应制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简易操作办法,准予捐赠人出示加盖市、区慈善会财务印章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即可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全面落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住建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对慈善捐赠行为给予鼓励。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的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重视推荐社会责任心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人在慈善总会中任职。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表彰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定期评比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及项目。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发展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发展重点,从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工作经费、慈善活动开展等方面支持慈善工作。各级领导要积极参与慈善活动,为广大市民群众做出榜样。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拟定政策措施,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募捐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为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市、区慈善会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活动经费,可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助,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应全部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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