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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10〕117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市民政局)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鄂州慈善事业发展,让广大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扶危济困、乐善好施”为宗旨,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主要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区、乡镇(街办)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满足人民需求、与社会救助体系相衔接的慈善事业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市、区两级慈善会组织慈善救助基金达到2000万元。
  二、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的工作机制
  (一)募集机制。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各级慈善组织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充分调动企业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不断拓宽慈善基金募集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等活动,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开展捐赠、拍卖等公益性活动,营造慈善公益、爱心互助、乐善好施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广“慈善超市”救助平台,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筹集慈善物质。整合慈善资源,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除法律、规章、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和形式自行发动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对于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
  (二)救助机制。要切实做到善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探索完善经常性救助机制,建立扶贫帮困专项基金、助学专项基金、助医专项基金等,主动开展慈善赈灾工作,资助创办社会福利机构。除资金救助外,鼓励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精神与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坚持所有救助活动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的统一救助平台,保证政府政策性救助与各种慈善救助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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