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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执行,以每一个仓(廒)为一个扦样、检验单位。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检验项目,包括国家标准《稻谷》(GB1350-2009)、《菜籽油》(GB1536-2004)所要求的等级质量指标和《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储发[2004]143号)中所列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必检项目。
  第十条 授权委托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凭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到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进行扦样,填写《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单》(式样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由被检单位认可签字,委托单位、承检机构、被检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 封装好的样品由扦样人员带回或被检单位送至承检机构,由承检机构按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检验。样品检验工作于扦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委托单位、承检机构及被检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检机构提出要求复检的书面申请报告(可传真),并抄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承检机构对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复检不重新扦样,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一致,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授权质检机构在扦样检验工作结束后,汇总检验结果,建立省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并写出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总结。检验结果汇总表和扦样检验工作总结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扦样检验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承检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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