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收入下划。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参与分享的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O%、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全部下划到区(开发区、街办),其他收入划分范围不变,省级财政继续按32%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各区和开发区的共享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调整为:增值税中央75%,区和开发区25%;企业所得税中央60%,区和开发区4O%;个人所得税中央60%,区和开发区4O%;营业税区和开发区1OO%。
各街办共享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调整为:增值税中央75%,市7%,街办18%;企业所得税中央60%,市15%,街办25%;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15%,街办25%;营业税市50%,街办50%。市对街办其他税种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二)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各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计算公式为:某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开发区、街办)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以2010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区(开发区、街办)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财力达不到2010年的数额,则按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2010年到期后不再延长,从2011年起,对区(开发区、街办)以2010年当年核定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固定补助,以保证区(开发区、街办)既得利益。
(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市对区(开发区、街办)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区(开发区、街办)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区(开发区、街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五、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调整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区政府要结合市政府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调整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区级财政要切实履行好对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通过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证乡镇财政平稳运行。各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的方案,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纪律。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遵守税收纪律,确保财政收入按规定的收入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入级次入库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办法予以调整。对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违纪违法行为,要给予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