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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政发〔2010〕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区(开发区、街办)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享比例、完善市对区(开发区、街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区(开发区、街办)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进一步调动区(开发区、街办)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省体制调整政策,扩大区(开发区、街办)财政收入规模。认真贯彻落实省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将省级下划的收入全部下放到区(开发区、街办),在不改变现行市区(开发区、街办)财力分配格局和收支范围的前提下,扩大区(开发区、街办)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
  (二) 维持体制稳定,确保各区(开发区、街办)既得利益。本次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市对各区(开发区、街办)原有财政管理体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各区(开发区、街办)既得利益。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各区(开发区、街办)财政保障能力。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和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各区(开发区、街办)财政保障能力。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区(开发区、街办),作为区(开发区、街办)固定收入,税收统一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2010年各区(开发区、街办)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区(开发区、街办)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区(开发区、街办)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同时,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即:在确保各区(开发区、街办)2010年既得利益基础上,对区(开发区、街办)建立激励机制,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挂钩,进一步调动区(开发区、街办)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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