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原规划管理文书名称及编号。建设项目已竣工核实并归档的,还需提交申请补办的规划管理文书的复印件。
第七条 规划管理文书的遗失补办,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原证件核发部门报建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后,履行签收手续;
(二)经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不予受理的(含要求补正材料的),五日内向申请人核发《不予受理复函》;
同意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补办申明(仅补办附图的除外),并要求申请人在申明中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载明规划部门的地址和电话。
申请人将登载的报纸送交窗口。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的,经规划部门审查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办理函》;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核实原档案情况,提交市局或分局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决定。
原证件由市规划局报建窗口发出的,由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决定;原证件由区分局报建窗口发出的,由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决定;有异议的,提交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查决定。
(三)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自遗失申请登报三十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同意补办的,经办人员应在时限期满前完成补办的规划管理文书的审签、制作。不同意的,发出《审查复函》。
第八条 补办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附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书及其附件应当是原证件的复制件;补办的附图应为存档附图原件的复印件。
在补办的规划管理文书上(含附图)应对补办情况予以说明,并注明“遗失补办”字样。
第九条 补办所需成本,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工作人员在补办规划管理文书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渝规发〔2006〕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