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10〕142号)
各处室、分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规划局
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管理文书遗失补办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附件附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等规划管理文书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管理文书遗失后的补办申请,由原规划管理文书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
第四条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管理文书的申请人向原证件的核发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五条 规划管理文书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规划管理文书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第六条 申请规划管理文书的遗失补办,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遗失情况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