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认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债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经县级国税机关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于2个工作日内统一制作债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式样见附件1),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或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公告送达,限期改正。
(二)开展实地核查。对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纳税人,应当在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2名以上(含2名)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非正常户实地调查报告》。
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查无下落的,税收管理员应立即按本制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确认已走逃的,应制作《非正常户实地调查报告》。
(三)文书制作。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
1.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确实已经走逃的;
2.纳税人未按照法定期限申报纳税,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经实地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
3.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失踪纳税人,并已将《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转送至主管国税机关的。
(四)认定审批。税收管理员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登记环节、发票环节(同时作发票和发票购领簿流失处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非正常企业发票注销处理)、征收环节签署意见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纳税人,以及所有的企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还需经税政部门签署意见),连同债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非正常户实地调查报告》等资料,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A类非正常户的认定,由县(市、区)局主管税源管理部门的局领导审批;B类非正常户的认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实地核查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核查生产经营地点(厂房、店铺或柜台)、仓库是否迁移,设备、货物是否转移;
(二)联系生产经营场地、房屋、店铺(柜台)出租方,以及附近经营户了解核查其负责人 (业主)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