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2010年第3号)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式样(略)
2.X 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失踪纳税人公告式样(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确实已经走逃的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
(二)未按照法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人员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后,逾期未改正,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应遵循风险管理、科学分类、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源监管。对于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采取措施,以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要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并提前对其进行监控。纳税人的异动情况包括:与房屋出租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解约、退租,店面转租,清仓处理或明显转移货物,领购发票但不正常缴销等情况。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应针对纳税人是否有欠税、是否有未缴发票、是否稽查在案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对有欠税、有未缴发票、有稽查在案等情形之一的非正常户,列为A类;对无欠税、无未缴发票且无稽查在案的非正常户,列为B类。对于A类非正常户应实施重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