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制作注销结算报告。
第六条 对于稽查部门正在检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务稽查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结注销。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进行清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其在清算期间按规定申报,对清算所得依法征税后,方可办结注销。
对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分比对信息尚未下发的增值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收总局清分比对结果后,结清税款,方可办结注销。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注销结算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参考纳税人自愿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注销清算报告。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注销结算时,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二)有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其他重大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异常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比对异常的。
第九条 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后,主管国税机关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结以下相关事项:
(一)办税服务厅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有分支机构的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发票领购簿,办结发票验旧业务,收缴纳税人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类普通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税控比卡等税控设备,并结清税款。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机动车零售企业,应接收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数据(通过税控系统采集),并收缴税控盘、传输盘及结存未用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税政部门进行相关资格注销处理,包括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出口退税资格等,并收缴相应证件;属于防伪税控企业的,应先办理抄报税和注销发行等相关手续,再收缴金税卡、IC卡等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三)稽查部门办结在查案件。
(四)收入核算部门办理清退多缴税款。
(五)有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行为,相关部门在办理注销事项前应及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