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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
(2010年第2号)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迁移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被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需要审核以下资料:
  (一)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国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四)符合清算条件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必须提供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
  (五)有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证明分支机构已经注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吊销决定文书。
  第四条 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或征管部门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注销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以及欠税清理情况;
  (二)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情况、查补处罚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
  (三)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是否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情况;
  (四)纳税人清算时存货、设备的处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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