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我省现有孤儿1.32万人,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和救助。做好孤儿保障工作,妥善安置孤儿,让他们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民生优先、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孤儿保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政策,完善救助制度,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福利机构接收孤儿程序。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机构抚养。没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或监护人、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的孤儿,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主管民政局批准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三、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我省孤儿基本养育标准确定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并建立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并及时拨付到位。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民政厅、财政厅另文确定。
四、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市县社会福利中心统筹规划建设。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