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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帮助灾区群众重建美好家园,省委、省政府要求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强化政策扶持,鼓励集中重建,各地规划建设了一批安全环保、美观适用、配套完善的灾后集中重建社区。为做好集中重建社区的管理工作,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提高社区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强集中重建社区的管理工作,大力推行“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提高社区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帮助集中重建社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提升文明素质和发展能力。

  2.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有效整合人才、资金、物资等各类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管理,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美化生活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形成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涉及多个建制村村民集中重建,一个或若干个自然村在原村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集中重建,以及城镇周边重建规模大的集中重建等不同类型社区,根据重建规模大小、居住村民多少等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理顺各种关系,探索建立各具特色、切实可行的社区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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