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愿入伙费
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二、收费管理规定
(一)学校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任意减免教育收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须纳入学校经财政、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开设的账户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四)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教育资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教育需求,确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实现“应帮尽帮,应助尽助,不重不漏”。
(五)各区(市)县和学校要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变更工作。“收费公示牌”由学校在校内显著位置长期固定悬挂公示。收费公示牌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内容。教育收费信息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