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二○一○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桂法制通[2010]13号)
各市法制办,区直各委、办、厅、局法制工作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经报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已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进行重新修订。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要求,就做好我区2010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2010]44号要求填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填报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即自治区本级和市、县部门。其余区直委、办、厅、局只填报本单位的情况。
三、县级法制工作机构向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后,由设区的市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统计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本通知第二项列举的部门之外的其他市直、县级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四、各单位请于2011年1月20日前将2010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电子报表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地址:gxfzbfyc@126.com,并同时附统计报表纸本文件加盖公章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以便做好全区的总结和汇总上报工作。
五、因200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截止的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故2010年报表统计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0日。2010年以后的年度报表统计期间均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起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止。
六、因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就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对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进行修改,软件修改完成后会及时通知各单位。如在规定的报表上报时间截止时,该软件修改尚未完成,请各单位手动填写纸本报表按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