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8.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决定的日期为准)。
(五)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包含的内容:
1.申请人名称(姓名);
2.申请变更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
3.审查情况;
4.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
5.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
6.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8.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决定的日期为准。
(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申请人名称(姓名);
2.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
3.审查情况;
4.准予延续许可的依据;
5.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内容;
6.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7.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决定的日期为准。
(七)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申请人名称(姓名);
2.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
3.审查情况;
4.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
5.不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内容;
6.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8.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决定的日期为准)。
六、送达阶段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制作、使用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应当包含的内容: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
2.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送达人姓名;
4.送达的时间、地点;
5.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当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6.收件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年、月、日)。
立卷归档标准
(一)行政许可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 为便于对同一管理相对人查询或者管理的,经备案同意后实行多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卷,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二)卷内文书应当使用正式打印文本或者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者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三)使用
档案法统一规定的卷皮。
(四)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
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五)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可选择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按照办理许可的顺序排列文书;第二种顺序是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排序。
(六)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