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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通知

  (二)对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询问笔录应当包含的内容:
  1.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2.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3.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4.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5.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当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名;
  6.所记录的被询问人回答的问题有更改或者补充的,应由被询问人在更改或者补充处捺手印。
  (三)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被告知人的名称;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
  3.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
  4.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年、月、日)等。
  (四)陈述、申辩笔录。应当包含的内容:
  1.起止时间、地点;
  2.承办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3.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
  4.陈述、申辩的内容;
  5.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当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6.所记录内容有更改的,应当由陈述、申辩人在更改处捺手印。
  (五)依法按照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1)申请人名称(姓名);(2)申请的时间、事项;(3)告知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所需的时限以及许可时限顺延等内容;(4)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2.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应当包含的内容:(1)申请人名称(姓名);(2)申请的时间、事项;(3)告知适用特别程序审查的名称;(4)特别程序审查的起止时间、地点;(5)特别程序审查组成员名单;(6)特别程序审查意见。
  (六)依法需延期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和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应当包含的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的事项;(3)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4)承办人意见、签名及年、月、日;(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2、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1)申请人名称(姓名);(2)申请的时间、事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期限;(3)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七)审查阶段如需收集或者制作其他证据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初审的,案卷中要有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听证阶段
  应当制作以下文书:
  (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被告知人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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