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听证阶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听证,并制作相应的文书。
5、决定阶段。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6、送达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要符合法定时限和方式。以下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且案卷中应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等。
7、依法进行变更或者延续的,应当有相关文书。
规范性标准
规范性标准是对实施行政许可每个阶段应当具备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其内容要素的要求。
一、申请阶段
申请阶段,案卷中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预定格式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外,还要求行政机关制作的主要法律文书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申请书(表)中应当包含的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2.申请的许可事项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申请名称(姓名);
2.申请的事项;
3.补正的理由、内容;
4.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二、受理阶段
应当制作以下文书: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申请人名称(姓名);
2.申请的时间、事项;
3.申请提交的材料;
4.审查决定意见;
5.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1.申请人名称(姓名);
2.申请的时间、事项;
3.申请许可的途径;
4.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5.审查决定意见;
6.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三、审查阶段
主要的法律文书有:
(一)需对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的,应当制作核查笔录。核查笔录应当包含的内容:
1.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3.核查对象;
4.核查的情况和内容;
5.核查对象对笔录的意见(应当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者盖章)。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者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说明原因;
6.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当有核查对象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
7.核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