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立卷归档符合
档案法的其它要求。
附 则
一、本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各级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规范性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合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许可案卷必须符合主体合法、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等四个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行政认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二)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权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人员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三、适用法律依据合法
(一)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当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
(二)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三)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申请阶段。须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书。
2、受理阶段。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通知;凡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阶段。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的,要有行政机关的书面审查意见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书面核查意见书;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告之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应当有招标、拍卖的相关材料;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人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并有相关佐证文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应当有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考试的相关文书或者有关材料;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应当有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的书面材料;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由负责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根据法定条件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出具结论性意见;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有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评审意见书;依法应当按照其他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及审核的,应当有相关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