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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通知

  (一)送达文书。主要是送达回证,应当准确记载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和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印章、送达人签名、收件人签名及其签收时间。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的应当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二)执行文书。
  1.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此类文书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制。
  2.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说明等,此类文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承办人关于延期、分期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以及审批时间。
  3.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具有加处罚款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等。
  (1)加处罚款文书。应当在卷中附存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书或者银行代收凭证。
  (2)查封、扣押、冻结文书。包括审批文书、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文书内容同本标准抽样取证文书所列各项)。
  (3)申请法院强制执法文书。按照法院统一要求填制。
  五、结案。主要文书是结案审批文书。
  结案审批文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和违法事实;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承办人申请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
  六、案件移送文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移送理由、移送内容;移送机关名称、印章以及移送时间等。
  七、立卷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多卷,即正卷和副卷。
  (二)文书填制。卷内文书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名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空白处应当做划线标注。
  (三)证据保存。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半夜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其存放地点等内容。
  (四)文书装订顺序。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按序排列。
  (五)卷内文书页码。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六)破损文书应修补或者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七)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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