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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通知

  (四)相关证明文书。包括鉴定结论、相关说明和授权委托书。
  1.鉴定结论或者相关说明。应当准确记载鉴定或者说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名称、申请鉴定或者说明的时间及事由、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或者说明部门的印章和鉴定时间。
  2.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受托人姓名,授权委托的内容和时间,授权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记录、听证报告等。
  1.听证告知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认定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印章及其告知时间。
  2.听证通知书。应当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其通知时间。
  3.听证公告。应当准确记载听证事由、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其公告时间。
  4.听证笔录。应当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案件调查人的案件简介;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
  5.听证报告。应当准确记载案件来源和案件调查认定的基本情况;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调查终结报告(可与案件处理呈批文书合并使用,报告主要内容同本标准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所列各项)
  三、审查决定。主要文书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一)案件处理呈批文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认定和处罚的依据;承办人意见和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和审批时间。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准确记载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案情简介;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实施行政机关的印章。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其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印章。
  (五)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全称及其具体条、款、项、目;责令改正的内容及期限;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四、送达执行。主要文书有:送达文书、执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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