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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通知

  (二)被处罚主体:
  1.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2.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二、事实证据
  (一)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卷内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三、适用法律
  (一)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
  四、程序规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进行。
  (二)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三)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四)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和工作环节。

一般标准

  一、立案。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应当记载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并准确记载案件来源、承办意见、审批意见、审批时间等。
  二、调查取证。主要文书有调查笔录、取证文书、鉴定结论或相关说明、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
  (一)调查笔录。包括: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1.询问笔录。应当准确记载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
  2.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准确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和地点、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勘验)的内容、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
  (二)抽样取证文书。包括取证审批文书、取证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
  1.取证审批文书。应当准确记载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需要取证的理由、取证内容、承办人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及其申请和批准时间。
  2.取证通知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取证事由、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
  3.物品清单。应当准确记载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型号、形态,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两个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物品处理通知书。应当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和通知时间。
  (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文书内容同本标准抽样文书所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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