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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的通知
(桂法制监发[2010]1号)


各市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执法案卷,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合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主要术语、基本标准、一般标准和附则四部分。

主要术语


  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4.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5.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6.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7.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

  一、主体资格
  (一)处罚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3.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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