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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说明:
  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案卷中凡存在一项基本要素部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O分;
  3.文书规范和立卷归档部分按照不同内容设定为相应分值,凡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4.案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扣分合计超过100分的案卷得分为O分;
  5.评查名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类别

评查内容

评分细则

扣分情况

许可实施主体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或以非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实施的行政许可超出其法定职权的。

 

许可事项

3、受理的许可事项不是国务院确认保留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新设事项的。

 

许可适用法律

4、以废止或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或决定依据的。

5、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引用错误的。

6、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错误的。

 

许可程序

7、未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

8、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9、超过五日或两次以上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

10、需核实的,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核查和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记载的。

11、一份调查笔录对应2名以上被调查人的。

 

 

许可程序

12、依法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卷中没有告知记载或既没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记录又没有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13、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卷中没有告知记载的。

14、依法应当听证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或虽举行过听证,但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5、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未按照相应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6、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未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

17、不予行政许可未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许可决定内容

1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有数量限制的除外)。

19、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的。

20、有数量限制的,有证据证明未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其他

21、其他违反案卷基本标准的问题。

 

类别

评查内容

评 分 细 则(扣 分)

扣分情况

申请文书

1、申请书格式文本擅自增设与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内容并未标明无需填写的(每处3分)

2、没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的 (10分)

3、由代理人办理但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4分)

4、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每处1分)

5、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及没有提供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时间的(每处1分)

6、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未加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印章或捺印手印的 (每处2分)

7、没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的(4分)

8、收件清单没有收件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及收件日期的(每处1分)

 

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

 

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

 

1、应该有但没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5分)

2、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名称(姓名)的(0.5分)

3、申请的事项记载不清的(0.5分)

4、补正的理由、内容记载不清的(2.5分)

5、没有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1分)

6、没有日期的或日期不清的(0.5分)

 
 

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通知书

1、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名称(姓名)的(2分)

2、申请的事项时间记载不清的(1分)

3、决定意见表述不明确的(3分)

4、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模糊不清的(1分)

5、没有日期或日期不清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核查笔录

1、被核查对象、核查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被核查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3、没有记载核查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4、被核查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核查笔录

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2分)

6、笔录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7、缺少核查笔录的(9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文书

1、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而卷中无相应文书的(5分)

2、结论性意见由无资质鉴定机构或人员做出的(1分)

3、应当有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说明而没有的(1分)

4、鉴定结论无鉴定机构印章的(2分)

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行政许可利害

关系人告知书

 

1、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1分)

2、没有注明告知的事项及内容的(5分)

3、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方式及期限的(每处3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和注明告知日期的(2分)

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陈述、申辩笔录

1、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2、当事人、执法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3、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4、笔录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1分)

5、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听证告知书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无听证告知书的(5分)

2、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1分) 

3、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途径及日期的(2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5、没有注明告知日期的(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听证通知书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或者记录人回避权利的(2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4、没有注明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的(1分) 

 

听证通知书

5、没有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1分)

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7、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通知日期的(1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听证公告

1、听证的事项名称及听证的依据不清的(1分)  

2、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或地点的(1分)

3、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4、没有记载公告日期的(1分)

 
 

 

听证笔录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0.5分)

3、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

4、审查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发言记述不清的(每人2分)

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签字且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6、没有记载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的(2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行政许可延期办理

审批表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申请的事项表述不清的(1分)

3、延期的理由、依据、期限表述不清的(2分)

4、承办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每处2分)

5、无承办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名及日期的(每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行政许可延期办理

通知书

1、申请人名称(姓名)不清的(1分)

2、申请的时间、事项表述不清的(1分)

3、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期限表述不清的(2分);

4、无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的(1分)

5、未注明日期或日期模糊不清的(1分)

 

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表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记载不全的(每处1分)

3、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每处3分)

4、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没有签名的(每处2分)

5、没有注明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时间的(每处1分)

 

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参照本条执行)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3分)

2、申请的许可事项,审查情况表述不清的(5分)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的(10分)

4、行政许可决定内容表述不明确的(10分)

5、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错误的(10分)

6、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

7、决定书涂改的(10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2分)

 

送达回证

1、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文书的(10分)

2、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不全不清的(每处1分)

3、直接送达没有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没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邮寄送达,没有将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的(2分)

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立卷归档

1、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2、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除页码外)、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

3、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4、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5、没有按顺序(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者按办案时间顺序)装订文书的。

6、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7、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的。

8、卷内封面、目录和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

9、不符合档案管理其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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