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桂法制监发[2010]2号)
各市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法制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原则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照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有关案卷标准和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有关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的,但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评查范围
本自治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止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均纳入本次评查范围。
三、评查标准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统一适用自治区法制工作部门印发的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评查方式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分级评查、条块结合,普遍自查、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评工作。
(二)自治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好自评的同时,要对本系统的下级相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开展重点抽查。
(三)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对自治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市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重点抽查;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重点抽查;县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重点抽查。
五、评查时间
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时间:11月20日至12月5日;
(二)上级部门的抽查时间:12月6日至12月10日;
(三)设区的市抽查时间:12月11日至12月18日;
(四)自治区抽查时间:12月19日至12月31日。
六、评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并明确工作职责,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保质保量地完成行政执法案卷的自查、抽查工作。
(二)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在做好本机关自查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重点抽查,确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认真评查,及时报告。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评分细则,认真搞好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治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设区的市法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自评报告要在2010年12月20日前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法制工作部门。设区的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县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自评报告的报送时间由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确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分细则
| 扣分情况
|
基
本
要
素
部
分
|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或以非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处罚的。
| |
被处罚对象
| 3、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4、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分支或者内设机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
6、被处罚对象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 |
事实和证据
|
7、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8、缺乏相关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法律文书没有记载或者没有能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10、调查笔录中被调查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11、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没有捺指印或盖章的。
12、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确认说明记载的。
13、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的取得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14、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对应2名以上被询问(调查)人的。
| |
基
本
要
素
部
分
| 履行程序
| 15、未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的先后步骤实施行政处罚或违反法定期限的。
16、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17、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和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记载的。
18、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
19、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 |
20、既没有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又没有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21、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记载的。
22、当事人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23、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记载的。
24、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
25、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26、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 |
适用法律
| 27、以废止或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28、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9、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错误的。
30、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
| |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31、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3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的。
3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
| |
其它
| 34、其它违反案卷基本标准的问题。
| |
类别
| 评查内容
| 评 分 细 则(扣 分)
| 扣分情况
|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立案审批表
| 1、没有记载初步掌握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情况的(2分)
2、没有记载案件来源的(2分)
3、没有记载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的(每处2分)
4、没有记载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日期的(1分)
5、没有记载行政机关领导意见、签名及日期的 (每处3分)
6、上述内容虽有记载,但模糊不清的(每处0.5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
| 1、被检查(勘验)人、检查(勘验)人基本情况不全的(每处0.5分)
2、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3、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1分)
4、被检查(勘验)人没有注明“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5、被检查(勘验)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6、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2分)
7、笔录一般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调查(询问)笔录
|
1、被询问人、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2、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3、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4、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2分)
6、笔录一般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
审批表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没有记载登记保存物品的依据和理由的(1分)
4、没有注明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的(1分)
5、没有注明承办人意见的(1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时间的(1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先行登记
保存证据
通知书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 (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没有记载并说明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和依据的(1分)
4、没有记载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的(0.5分)
5、没有记载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及地点(0.5分)
6、没有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的(0.5分)
7、没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的(1分)
8、没有当事人签名的(1分)
|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
处理审批表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的(5分)
2、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没有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的(0.5分)
4、没有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的(1分)
5、没有行政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的(2分)
|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
处理通知书
| 1、缺少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不明确的(0.5分)
4、没有处理物品的名称、规格及数量(0.5分)
5、没有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的(0.5分)
6、没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的(1分)
7、没有当事人签名的(1分)
8、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没有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记录的(1分)
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5分)
|
|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抽样取证
物品清单
| 1、缺少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的(5分)
2、没有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等记载的(1分)
3、没有两名执法人员签署姓名或盖章及日期的(2分)
4、当事人没有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 (2分)
|
|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
文书
| 1、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而卷中无相应文书的(5分)
2、结论性意见由无资质鉴定机构或人员做出的(1分)
3、应当有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说明而没有的(1分)
4、鉴定结论无鉴定机构印章的(2分)
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授权委托书
|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3分)
2、委托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2分)
3、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1分)
|
|
案件调查
终结报告
| 1、没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10分)
2、没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1分)
3、案由和调查经过,违法事实等记载不清的(3分)
4、调查人员对该案处理的建议不明确的(4分)
5、没有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及日期的(2分)
|
|
案件处理
内部审批文书
案件处理
内部审批文书
| 1、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没有注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相关证据及处罚依据的(每处3分)
3、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5分)
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
5、没有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时间的(5分)
6、承办人没有签名的(1分)
|
|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
(含听证告知)文书
| 1、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1分)
2、没有注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的(5分)
3、没有注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2分)
4、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方式及期限的(2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6、没有注明告知日期的(1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 (每处0.5分)
|
|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陈述、申辩
笔录
| 1、执法人员没有签名的 (2分)
2、当事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 (2分)
3、没有记载陈述、申辩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4、当事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5、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6、笔录内容涂改未捺指印或盖章的(每处0.5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 (每处0.5分)
|
|
听证通知书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姓名、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或者记录人回避权利的(2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4、没有注明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的(1分)
5、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6、没有通知日期的(1分)
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0.5分)
3、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4、案件调查人案情介绍表述不清的(2分)
5、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的(2分)
6、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签字且没有注明原因的 (2分)
7、没有记载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的(2分)
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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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报告
| 1、举行了听证而卷中没有听证报告的(5分)
2、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3、案件调查认定基本情况记载不清的(1分)
4、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的(2分)
5、没有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的(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责令改正
通知书
| 1、没有注明责令改正内容的(2分)
2、认定事实或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书写不规范的(2分)
3、应当注明责令改正期限而没有注明期限的(1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5、无文书制作日期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行政机关负责人
集体讨论记录
| 1、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地点的(1分)
2、出席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3、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有关情况记载不清的(每处1分)
4、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的(1分)
5、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2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3分)
2、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0分)
3、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的(10分)
4、处罚决定表述不清的(10分)
5、复议期限及复议机关告知错误的(5分)
6、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告知错误的(5分)
7、没有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2分)
8、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2分)
9、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
10、决定书涂改的(10分)
1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2分)
|
|
| 送达回证
| 1、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文书的(5分)
2、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不全不清的(每处1分)
3、直接送达没有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代收送达、留置送达没有代收人或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邮寄送达,没有将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的(2分)
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行政处罚缴款书和
违法物品监销单
| 1、缴款书中的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5分)
2、使用非法定罚没票据的(5分)
3、统一监销的罚没物品无违法物品监销单的(2分)
4、缴款书的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2分)
5、缴款书注明决定书文号和实际决定书文号不一致的(1分)
6、缴款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0.5分)
|
|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审批表
| 1、应有而无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文书的(5分)
2、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无当事人申请的( 1分)
3、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没有注明审批时间的(1分)
4、没有记载延期、分期交纳罚没款理由的(1分)
5、没有注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加处罚款文书
| 1、超过法定缴款期限没有加处罚款且没有说明原因的(2分)
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
|
查封、扣押、冻结等文书
| 扣分内容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所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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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文书
|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或者不准确的(2分)
2、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1分)
3、案件事实叙述不清楚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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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报告
| 1、无结案报告的(5分)
2、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2分)
3、没有明确结案审批意见的(1分)
4、承办人意见表述不清的(1分)
5、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时间的(1分)
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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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书
规
范
标
准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1、没有处罚决定书名称、编号的(2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3分)
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记载不清的(5分)
4、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0分)
5、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的(10分)
6、处罚决定表述不清的(10分)
7、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告知错误的(5分)
8、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告知错误的(5分)
9、没有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5分)
10、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3分)
11、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
12、没有当场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的(10分)
13、没有当事人在存根联签名的(10分)
14、决定书涂改的(10分)
1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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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卷
归
档
标
准
| 立卷归档
| 1、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2、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除页码外)、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
3、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4、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5、没有按顺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按办案时间顺序)装订文书的。
6、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7、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的。
8、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
9、不符合档案管理其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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