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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督察证》:
  (一)违法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资料要求。 申领《督察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领部门书面报告;
  (二)督察证申领表(见附件2);
  (三)申领人1寸红底免冠2张相片、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由申领部门统一向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报送。
  四、办理程序。 申领《督察证》按照以下规定向自治区法制办办理: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设区市政府部门法制科的申领人员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申领;
  (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申领人员经自治区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申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申领人员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申领。
  五、岗前培训。申领《督察证》的人员,须经自治区法制办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发证。
  六、时间安排。制作发放《督察证》的具体时间为:
  (一)受理申请: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
  (二)资料审核:2011年1月21日至1月31日;
  (三)岗前培训:2011年2月10日至2月15日;
  (四)制证发证:2011年2月16日至2月28日。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赵波、朱海英  联系电话: 0771-2814258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申领表

  申报单位:(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         性别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行政职务在编性质审核意见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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