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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法制通[2010]18号)


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发布施行以来,其确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我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申领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证件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以下简称《督察证》)由自治区法制办统一印制,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审核换发一次。
  证件的样式由自治区法制办审定。
  二、申领范围。下列人员可以申领发放《督察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自治区、设区的市政府部门法制处、法制科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自治区法制办确定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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