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积极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引导企业理性买“壳”上市,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7.建立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改制、确定中介机构、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发行上市等重大情况应同时向市、县两级政府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政策。
18.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激励机制。市政府将对重视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纳入到年度政府表彰奖励计划,每成功上市一家企业,市政府给予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奖励10万元。
19.以上奖励经由各县、区及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于当年年底一并予以落实。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证券市场发展工作的指导
2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工作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建立“三库一平台”(上市后备企业库、中介机构库、资本运作专家库和企业上市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和上市推介活动,聘请专家顾问以及开展上市宣传等事项。
21.加强企业上市的协调和服务。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要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对于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市政府金融办应确立专人负责项目跟踪,帮助企业协调上市过程中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全程服务。各有关部门应指定1名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
22.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梯次企业的要求,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为企业提供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