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组织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县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各广播电视台站、公共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负责主办的各类活动及大型演艺活动等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
(二)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二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县财政局内设机构):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企业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主办的各类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统计局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昌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县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二)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