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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对相应在持证单位及个人的购买、储藏、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审批焰火燃放,对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七)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进行备案和抽查;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茶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十一)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跨市县客运车辆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县监察局职责:

  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加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敬老院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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