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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昌江黎族自治县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昌府[2010]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0年3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 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乡镇各有关单位、村(居)委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成立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应急救援。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乡镇政府提出奖励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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