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的通知
(昌府办[201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强土地管理是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履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做好我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琼府[2010] 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建立昌江黎族自治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审范围
(一)本县范围内征收土地或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分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二)本县范围内征收土地或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本县范围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
(四)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企业改制改组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闲置集体土地无偿收回审批;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出让(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等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
(五)本县范围内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土地供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二、会审机构
成立县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谭琼雄(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叶华杰(县政府办主任)
孙爱娥(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国斌(县监察局局长)
文宇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曾学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庄运龙(住建局局长)
符露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羊瑞强(县农保局局长)
关远武(县林业局局长)
文朝辉(县旅游发展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