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承担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3.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原则上统一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委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