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汴政办[2010]142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实现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年底前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时间要求
2010年12月31日前,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三、管理职责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